民法典的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有哪些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二、租賃中出租人的義務是什么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
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
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
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
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
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
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于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租賃活動中,出租人要交付的義務是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并且承擔維修租賃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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