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的房子無償給公司來用,怎么交稅?

關于這個問題是大多數小企業起步階段都會涉及到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個人出租房屋,涉及到的稅費主要有:增值稅(及附加),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另外,房屋也要分下類,老板的房子也有住房和商業用房之分,政策是不一樣的。

有償使用,也就是收取租金的情況:

增值稅:

住房:征收率5%減按1.5%征收 也就是含稅租金÷(1+5%)×1.5%

非住房類不動產:征收率5% 含稅租金÷(1+5%)×5%

城建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就在增值稅基礎上再乘個12%(市區)或對應比例。

房產稅:

住房:為租金(不含增值稅)的4%(財稅【2008】24號)

非住房:為租金(不含增值稅)的12%(標準稅率)

個人所得稅:

住房:暫按稅率10%(不是全額的10%,還有扣除項目,不是今天重點,先不說了)(財稅【2008】24號)

非住房:20%的標準稅率(備注同上)

印花稅:

住房:免征(財稅【2008】24號)

非住房:合同所載金額的0.1%(千分之一。租賃合同標準稅率)

以上就是收取租金的情況,一般是在稅局代開發票的時候就隨征了的。

無償使用的情況:

增值稅:

無償使用要交增值稅的話那就應該滿足“視同銷售的概念”。滿不滿足呢?我們來看下營改增政策相關的視同銷售條款: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出租房屋屬于“不動產租賃服務”,無償出租即這里面說的“無償提供服務”,那是不是就意味著要視同銷售繳稅呢?不是!注意主語,強調的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而老板屬于“其他個人”,在稅法中與個體工商戶并列為“個人”的組成部分。可見此條款并不適用于自然人。因此并不需要做視同銷售,增值稅自然也不用強制繳納了。

房產稅:

這個在執行時爭議是比較大的。首先,有這樣一個文件:

財稅【2009】128號:

“一、關于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p>

注意文件中強調的是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沒提自然人的事,那是不是說無租使用自然人的不動產就不需要繳納房產稅了呢?不能這么理解,還是要交的。

《房產稅暫行條例》中免稅情況中有這樣的描述: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顯然,這一優惠政策目的是保證民生。那么如果房屋用于經營,自然就不滿足條款中的“非營業用”,不免,那就是交嘍。更何況各地普遍也是這樣做的。沒有租金,自然就沒有辦法從租計征,所以就由實際使用人,也就是公司來從價計征。

剩下的個稅印花稅就沒什么可說的了,不存在視同銷售這一說,無償租賃的話這倆就不交了~

最后總結一下吧:老板把房屋讓公司無償使用,增值稅、印花稅和個稅可以不交,但房產稅躲不掉~

以上就是關于個人出租房屋交稅的詳情,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您對此有疑問,可以私信我,根據您的情況更合規合法的進行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