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8日訊(記者 張艷玲)減刑、假釋是為激勵罪犯積極改造。現實中,有些減刑、假釋案件因過于依賴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材料,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職能未充分發揮,不少案件審理流于形式,導致案件關鍵事實未能查清,矛盾和疑點被放過,甚至虛假證據得以蒙混過關,個別案件還引發負面輿情。

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才能減刑、假釋。那么,如何審查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對上述問題進行細化。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羅智勇表示,《意見》的出臺是減刑、假釋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對于進一步轉變司法理念,確保案件審理公平公正,具有重大意義。

罪犯悔改表現審查既要看材料也要看表現

《意見》提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全面審查刑罰執行機關報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審查罪犯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也要注重審查罪犯犯罪的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防止將考核分數作為減刑、假釋的唯一依據。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既要注重審查罪犯勞動改造、監管改造等客觀方面的表現,也要注重審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觀方面的表現,綜合判斷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

對于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現的審查,《意見》要求,嚴格審查罪犯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的考核材料;嚴格審查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證據材料,準確把握認定條件;嚴格審查反映罪犯是否有再犯罪危險的材料;嚴格審查罪犯身份信息、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身體有殘疾的證據材料;嚴格把握罪犯減刑后的實際服刑刑期;嚴格審查罪犯履行財產性判項的能力,罪犯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隱瞞、藏匿、轉移財產或有可供履行的財產拒不履行,有其中一種情形的,不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對于前款罪犯,無特殊原因獄內消費明顯超出規定額度標準的,一般不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

《意見》明確,嚴格考核罪犯的計分考核材料,認真審查分數的來源及其合理性等,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刑罰執行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說明或者予以補充。否則,不作為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依據。對于罪犯的認罪悔罪書、自我鑒定等自書材料,要結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認真進行審查,對于無特殊原因非本人書寫或者自書材料內容虛假的,不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對于罪犯存在違反監規紀律行為的,應當根據行為性質、情節等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判斷罪犯的改造表現。罪犯服刑期間因違反監規紀律被處以警告、記過或者禁閉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

“這其中的核心在于,不僅要審查罪犯的客觀改造表現,更要注重審查判斷罪犯主觀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認識到自身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通過綜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觀惡性、服刑改造情況等因素,對不同的罪犯在減刑、假釋時根據情況區別對待,以更好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羅智勇解釋道。

這些行為不算立功或重大立功

對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審查判斷,《意見》明確,對于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的,應當注重審查線索的來源。對于揭發線索來源存疑的,應當進一步核查,如果查明線索系通過賄買、暴力、威脅或者違反監規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不認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

對于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應當注重審查罪犯是否具備該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專業能力和條件,對于罪犯明顯不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及條件、不能說明技術革新或者發明創造原理及過程的,不認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

對于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積極或者突出表現的,除應當審查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注重審查能夠證明上述行為的其他證據材料,對于罪犯明顯不具備實施上述行為能力和條件的,不認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

羅智勇指出,《意見》特別強調認定構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較大貢獻”“重大貢獻”,是指對國家、社會具有積極影響,而非僅對個別人員、單位有貢獻和幫助。

嚴控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及減刑幅度

此外,《意見》還對審查報請假釋的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險、罪犯減刑后實際服刑刑期如何嚴格把握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對于報請假釋的罪犯,《意見》要求,應當認真審查刑罰執行機關提供的反映罪犯服刑期間現實表現和生理、心理狀況的材料,并認真審查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出具的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材料,同時結合罪犯犯罪的性質、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等,綜合判斷罪犯假釋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險性。

對于上述證據材料有疑問的,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重新調查、診斷、鑒定。對原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判處刑罰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不真心悔罪,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且無法調查核實清楚的,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等特殊情形外,一律不予減刑、假釋。

《意見》提出,要正確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最低服刑期限,嚴格控制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及減刑幅度,并根據罪犯前期減刑情況和效果,對其后續減刑予以總體掌握。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在減刑間隔時間及減刑幅度上,應當從嚴把握。

針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容易流于形式等問題,《意見》在充分發揮庭審功能、健全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調查核實權、強化審判組織職能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客觀來說,這些規定要在司法實踐中真正落實下來,還需要各政法機關進一步轉變理念,努力破解減刑、假釋工作中的制度機制障礙。”羅智勇強調,下一步,我們還將提升信息化建設和運用水平,通過科技手段加強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推進頑瘴痼疾整治標本兼治和常治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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