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自管公房法律規定
一、單位自管公房法律規定
1、單位自管公房是指該房產由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行經營的,但是房屋所有權為國有或者集體所有,政府和單位將房屋分配給職工,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其法律規定依據集體或者國家所有權土地的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變更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6、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后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經營管理單位依法直接進行經營和管理的國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對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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