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遺囑、繼承和贈與不是強制但有公證的必要
有不少人問:遺囑、繼承、贈與可以不公證”? 各類媒體也爭相報道的“繼承、贈與再也不需要公證”的消息。這本沒什么,不過被各類盲憤一解讀,味道就變了。
在繼承、贈與甚至是遺囑等問題上,公證從來都不是強制的!
公證人已多次在文章中跟大家分享過,公證并非強制,辦不辦理最根本的區別在于預防糾紛。今天我們就來說說,遺囑、繼承、贈與是不是真的沒有必要辦理。
從來都沒有強制遺囑公證的說法,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意見:“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只表明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
遺囑并非一定要經過公證才有效,遺囑人親筆書寫的自書遺囑也是有效的,但人一旦過世以后,其所留下的遺囑是否為本人自愿所立,訂立遺囑時是否受脅迫、欺騙,所呈現的遺囑是否是唯一的,均不得而知,遺囑的效力最終還需法院的確認,時間成本、精力成本隨之增高,甚至會出現子女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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