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的所有權該如何確定
一房二賣的所有權該如何確定
開放商一房二賣,其所有權以登記為先。都沒有登記,以最先訂立合同為準。為了更好理解,以一個案例為例:
相關知識: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網友咨詢:
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張某欲出價85萬元購買,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購房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0日內完成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張某支付85萬購房款給王某。李某知道此事后,向王某表示愿意出價90萬購買這套房屋。王某心動,遂又與李某簽訂購房合同,約定將房屋買給李某。李某合同簽訂當天即入住該套房屋。劉某知道王某賣房的事情后立即表示如果王某愿意把房屋賣給他,他愿意出120萬元高價購買。王某見有如此好事,二話不說與劉某簽訂了購房合同并約定過戶十日后支付購房款。合同簽訂當天,王某即將房屋過戶到劉某名下。同日劉某要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拒絕并稱:自己與王某簽訂了購房合同在先,且已入住房屋,劉某明知此情況還與王某簽訂合同購買房屋的行為是無效的,房屋應該是自己的。張某聞訊趕來,稱自己是第一個與王某簽訂購房合同的人,并已支付購房款,房屋真正的權利人應該自己。請問:房屋究竟應該是誰的呢
律師解析:
房屋所有權屬于劉某。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的交付以辦理所有權登記(即過戶)為準,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權人(即產權人)。所以劉某簽訂合同當天辦理的房屋過戶手續,就已經取得了該房屋所有權。張某和李某僅能追究王某的違約責任,要求退還已交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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