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茂評論丨大陸繼承人如何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
隨著兩岸人民交往日益頻繁,兩岸間的遺產繼承事務也日益增多?由于制度不同,大陸繼承人普遍對于如何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感到困惑,以下將簡述大陸繼承人繼承臺灣遺產的相關流程及規定,希望對于有需求的大陸繼承人有所幫助?
一、首先應依臺灣有關規定判斷是否為繼承人及應繼份數額:
(一)繼承順序: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至于其他繼承人則依繼承順序決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父母,第三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親生子女與養子女),第四順序繼承人是祖父母?
(二)應繼份: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平均繼承?至于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比例分別為:(1)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平均繼承;(2)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占二分之一;(3)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繼承人共占三分之一?(4)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時,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二、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在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書,親屬關系公證書應載明被繼承人在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存歿情形,以證明在大陸的繼承人與在臺灣的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如果大陸的繼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親屬關系證明應統一由一個公證處辦理?
三、由于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有許可范圍及停留時間的限制,故委托在臺親友或臺灣律師辦理較為簡便,如有委托情形,委托書也應該辦理公證?
四、前二項公證書副本會透過公證員協會送至臺灣的海基會,繼承人或受托人使用公證書前必須先向臺灣的海基會申請驗證,一般而言,辦理公證后大約三個星期才可以在臺灣辦理驗證?
五、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臺灣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如果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超過3年仍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的,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以后也不能再要求繼承?
六、法院審核繼承人的申請后會通知繼承人是否準予備查,如準予備查,繼承人即可依規定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并交付遺產,如法院裁定駁回繼承人的申請金茂評論丨大陸繼承人如何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繼承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
七、被繼承人在臺灣如果沒有繼承人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的,一般會由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請求繼承?
八、依臺灣有關規定,大陸繼承人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的,可繼承的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超過的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順序繼承人或后順序的繼承人?而且大陸繼承人不能直接繼承臺灣的不動產,遺產中如果有不動產的,應將大陸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換算成價額?此外,該不動產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的,大陸繼承人完全不能繼承,在計算大陸繼承人應得部分時,該不動產的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自2009年8月14日起,大陸配偶繼承遺產不受前述新臺幣200萬元的限制,且獲得許可長期居留臺灣的大陸配偶也可以繼承不動產,但不動產是臺灣的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仍然不能繼承?此外,如果繼承的不動產是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等土地,大陸繼承人雖然可以繼承,但必須在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給臺灣地區的居民,如果大陸繼承人在三年內未自行出售,將由政府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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