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用地的方式上,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一、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即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外商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商投資企業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全部出讓金后,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財產,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但是企業取得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將要為此而支付較大數額的出讓金。

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要向政府一次性繳納場地開發費和每年繳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將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每年繳納場地使用費。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較小的代價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土地使用者只能自己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應按規定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按照法律的規定,只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方式。

三、通過合資或合作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中方企業把企業擁有的廠房及設備連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從而使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以上行為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中方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的,則由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每年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外商投資企業以這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目前在中國有很多。

四、通過租賃房屋及場地取得土地使用權。

這種形式是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向國有、城市集體、鄉鎮企業和集體經濟組織租賃房屋及場地,并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者支付租金,從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需明確的是,出租房屋實際上是連同土地一起出租,如果供出租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必須先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否則是違法行為。

五、通過土地使用者轉讓而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為此支付一定的地價款而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情況:一是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受讓于合資、合作者或者第三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二是外商投資企業受讓于合資、合作者或者第三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但在受讓的同時應補辦出讓手續,如經批準也可不辦出讓手續,仍保持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六、接從國家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與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通過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向國家繳納年租金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目前這一方式尚在試點階段,各地的具體做法不一,對租金、租期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權后能否轉讓、轉租和抵押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外商投資企業以這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目前主要的依據是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這種方式既可以保證國家土地收益,又可以減輕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支付壓力,有很多優越性,有可能成為今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

七、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形式。

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先由國家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再以出讓、劃撥或租賃等方式由外商投資企業取得,集體土地不得直接出讓和出租。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企業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但集體土地的股份不得轉讓。這種以集體土地作為聯營條件的作法,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