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知識】買賣不破租賃同財產保全制度的競合與沖突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財產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正確運用這一制度,能起到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創造條件,這對保護權利人利益,減少交易風險起到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正確運用財產保全措施,加強財產保全力度,對于維護司法公正、搞高司法效率,樹立司法權威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由于財產保全也是基于保護當事人財產權利而設立的法律制度,有時它也會與買賣不破租賃發生競合或沖突。諸如,在同一標的上同時存在財產保全和租賃,二者在效力上就會發生沖突。如何處理解決這一沖突,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并且從“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條件來看,買賣的行為也是發生于后,按理說應該也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但如果這樣執行,法院查封則無任何權威性可言,因此關鍵要看二者哪個成立在先。若租賃先于保全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保全財產所有權后,原租賃契約當然地適用于債權人,對債權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為承租人在承租時并不能預見到將來租賃物會被保全和查封。若租賃后于保全存在,則在債權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保全和查封財產所有權后,原租賃契約并不適用于債權人,除非債權人同意。因為查封的目的是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契約,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租賃物已被查封的,則損失應當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間按照雙方過錯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