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經過業主大會選舉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合法嗎

1、沒經過業主大會選舉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是不合法的。

2、法律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關系是什么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決定物業重大管理事務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2、當業主人數較多時,可以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是由業主大會從全體中選舉產生,經政府批準成立的代表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3、《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這表明,業主委員會具體執行業主大會的許多事項。比如業主大會決定物業管理企業的選擇,而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簽訂。業主大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具體工作開展。業主委員會中委員的人選,也是由業主大會選舉和更換。

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和執行機構,是基于業主的選舉和業主大會授權,執行業主大會決議的機構。所以,業主委員會是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的自治管理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具體實施業主大會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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