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的性質是怎么樣的
所有權保留的性質是怎么樣的
關于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性質,各國學者真可謂眾說紛紜,百家爭鳴但歸納起來,可分為三類:第一類學說是立足于所有權轉移的角度;第二類則立足于債的擔保的角度;第二:類是立足于所有權的特性。
立足于所有權轉移的學說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附停止條件的所有權轉移說”,認為所有權保留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所有權轉移。此觀點為德、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通說。另一種觀點是“部分所有權轉移說”,認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的同時,隨著買受人各期價金的給付,所有權的部分也隨之移轉于買受人,從而出賣人與買受人共同擁有一物。
立足于債的擔保功能的角度,有以下三種觀點:其一是“質權說”,認為出賣人保留的所有權的性質與質權的性質相同,買受人實際上已因標的物的交付而取得了所有權,出賣人保留的只是用以擔保沒有清償的價金債權的不占有標的物的特殊性質的質權。其二是“擔保物權說”,認為出賣人以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為手段來擔保其全部價款得以清償,此時出賣人手中的所有權實質上是其實現全部價金債權的擔保物權該說為德國民法理論界普遍采用。其三是“擔保權益說”,認為所有權保留事實上是擔保權益的保留,賣方保留的所有權就是在出賣的貨物上設定擔保權益。
立足于所有權的特性,有兩種學說:一種是“法定所有權說”,該觀點采自英美法上“區分所有權理論”。即出賣人所保留的為法定所有權,旨在擔保價款獲得清償,其于買受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定所有權取回標的物,故為法定所有權人;而實益所有權則隨著標的物占有的移轉同時移轉于買受人,買受人因而享有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待價款清償后再一并取得法定所有權。另一種是“限制所有權說”,認為出賣人所保留的所有權為受到限制的所有權,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目的在于確保自身價金的清償,與其他擔保物權功能并無二致。惟就法律觀點言之,所有權人地位與擔保物權人的地位顯然不相同,就當事人主觀意思言之,賣方保留所有權之目的亦在于期望得以所有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
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于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設立要件
所有權保留是一種通過延緩所有權移轉的方式來擔保出賣人貨款債權獲償的擔保方式。因此,依其自身要求看,其設立應該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作為擔保目的的債權的有效存在;
產生該債權的買賣或贈與合同中附有所有權保留條款;標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權人移轉與相對方占有。缺失任何一個要件均不能有效設定所有權保留。本文認為,在這三個要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產生債權的合同中是否訂有所有權保留條款。所有權保留條款訂入合同的方式與其他合同條款訂入合同的方式是否存在區別?關鍵中的關鍵就在于: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訂入是否必須采用明示的方式。在這個問題上,各國、地區的立法與學術觀點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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