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嗎?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共有權、成員權。
1.專有部分所有權專有部分所有權是區分所有人對專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共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是建筑物區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區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3.成員權是指建筑物區分所有人(業主)基于一棟建筑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密切關系而形成的、作為建筑物管理團體之一成員所享有的權利。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3、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場合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業主共同享有。
法律允許建筑物被分割成區分所有的專用部分和共有部分,然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宗地不得分割,區分建筑物所有權人只能共有整個宗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申言之,在一幢區分所有建筑物中,存在數物數(所有)權,而在其宗地之上,僅有一物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如果一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欲出讓房屋,則根據房地一致原則,該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一并轉讓給受讓人。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特征是: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筑在整體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權形式。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由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構成;
(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盡管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個部分,但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獨立的、統一的、整體的權利;
(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只要登記專有權即設立了區分所有權,共有權、成員權隨此而發生,不必單獨進行登記。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與小區和業主密切相關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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