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產過戶給子女,有居住權嗎?
一、離婚后房產過戶給子女,有居住權嗎?
離婚后房子歸孩子,夫妻雙方都不享有居住權。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離婚后房子歸孩子的,房子為孩子所有的財產,設立居住權,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并且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后居住權才成立。
二、離婚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怎么辦?
離婚財產分割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財產分割。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雙方離婚后如果選擇將房產過戶給子女所有的,在法律的層面上就意味著已經不再擁有居住權了,但是如果父母和子女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居住在一起的,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那么就是受到法律的認可的,為了避免糾紛出現最好還是簽署一份書面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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