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的義務主要包括哪些
出租方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修繕房屋。為保證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應負責租賃房屋的修繕,包括零星維修和大修。大修后,出租人有權因房屋質量提高而適當提高租金。經同意由承租人修繕的,可以修繕費用充抵租金。
(2)繳納房產稅。除另有約定外,房產稅一般由房屋出租人繳納。
(3)出租人處分租賃房屋,應提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房屋出租人承擔維修出租房屋義務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①以租賃期間承租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為前提條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維修必要、維修可能為基本條件;
③租賃房屋毀損必須是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出租人不承擔出租房屋維修義務。
(4)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租房屋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張對出租房屋享有權利而導致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義務。
①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5)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安全擔保義務;
(6)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出租房屋安全擔保義務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出租房屋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承租方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按約定交納租金。租金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沒有規定的,依公平合理原則由雙方議定;
(2)合理使用和維護租賃房屋。不得私自轉租轉讓,不得用于違法活動;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出租方的義務具體是什么”。出租方的義務雖然有很多,但其義務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使承租人能夠順利的承租并且能夠滿足承租方的合理的條件,使租賃能夠順利的進行,完成交易。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北京律師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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