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對于轉租的要求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轉租的要求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接受轉租房要注意什么

1、私房轉租的前提是必須經原出租人同意。

2、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或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不得轉租。

3、承租人要改變合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征得原出租人和相鄰使用人的同意。

4、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后時限不能超過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最后租日。

5、建議訂立書面合同,且在合同中要明確房主、轉租人、和承租人的法律關系。這不僅僅關系到安全問題,同時也關系財產問題。

6、建議次承租人最好經過相關合法的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會對所出租的房屋進行審查,確保房屋的安全性。

7、建議次承租人避免與轉租人單獨簽訂租房合同。這是因為如果房屋轉租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房東可以隨時解除房屋租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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