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本身是正常現象

首先,國內的傳播媒體和經濟學界普遍認為,壟斷本身是罪惡的,它會帶來社會的損失;而理想的狀況,永遠是完全競爭的狀態。

這種看法錯了。壟斷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現象,它是指供應商有能力左右“價格”和“產量”。舉目所見,所有分散在不同地點的零售商,所有提供有差異產品的廠商,都具備這種能力。他們全都是“覓價者”,即“壟斷者”。這兩個詞,一個好聽點,另一個難聽點,但所指完全相同。學完基礎經濟學的人,是不應該認為它們有什么差別的。

任何反對“壟斷”(“覓價”)本身的人,其實質,就是主張產品不能有任何差異,或主張產品必須在集中的市場進行買賣只有那樣,即只有當任何產品都像股票市場上無差異的同種股票那樣,才有可能消滅“壟斷”(“覓價”)現象。可是,任何產品都沒有差別,那是多么乏味的世界。

所以,,要反對的并不是“壟斷”(“覓價”)本身,因為它是普遍存在的、合理的經濟現象。“壟斷”(“覓價”)的成因有多種,包括天賦、產品差異、知識產權保護、交易場所分散、人為準入障礙等等。在眾多的成因中,我們只反對一種成因,那就是人為準入障礙”,換言之,我們只反對通過行政手段設置的行業壁壘 。

癥狀要看得準,措施才有效。很多學者對壟斷現象看不準例如,有人說,判斷一家廠商是否壟斷,要看它占市場的份額看這一份額是否超過某個百分比。

這種觀點錯在兩個地方。

第一,市場的范圍總是無法清楚界定的,既然如此,你怎么算份額呢?第二,就算市場上只有一家“可見”的廠商,但暗中仍然可能有無數潛在的廠商伺機進入,那仍然是競爭的市場。競爭與否,是不能光看“可見”的廠商個數的。

犯這種錯誤的人,提出了錯誤的措施,那就是“湊數”用強制的辦法,湊足市場上廠商的數目。而數目多少才算“理想”,那要看他們的喜好,盡管他們聲稱那個數目是“科學地論證”出來的。他們的具體做法,就是分拆,或由政府操辦另外幾家對抗的企業。但問題在于,這些分拆后的企業,或新建的企業,也仍然是得到行政手段保護的壟斷企業。

另一類學者認為,衡量壟斷與否的標準,要看一個企業有沒有攫取“壟斷利潤”或“過高利潤”。而到底利潤多少才算“過高”,其實也只是看這些學者的喜好,盡管他們會煞有介事地論證一番。問題是他們完全不明白,今天的“利潤”會轉化為明天的“成本”。如果以成本的高低來界定利潤的合理性,那么企業只要把成本打高,把員工的親戚朋友都送去度假,就能使利潤變得“合理”了。

犯這種錯誤的人,提出了錯誤措施,就是價格管制。對壟斷企業實施價格管制(如對電信或醫藥服務的資費作硬性規定)只能使問題變得更糟。沒錯,資費可以強制,但服務質量和數量不可以強制啊。你只管住了價格這一頭,卻無法管住壟斷企業供應的那一頭。由“政府”來管“壟斷企業”,從來沒有好結果。美國的加州,說是搞改革對付壟斷企業,其實是在搞政府的電力價格管制,結果是大范圍、長時間的停電。 還有些學者,上述兩種錯誤一起犯。他們提出了錯誤的“一 攬子”措施——

一、建立“反壟斷法”。這是非常糟糕的建議,因為 提這樣建議的人沒有意識到,“反壟斷法”會極大地強化政府干 預市場的能力。美國的例子表明,“反壟斷法”所針對的大部分壟斷,往往都是合理的壟斷,而恰恰該反對的那些壟斷,即由政 府行政保護所孕育的壟斷,則逍遙法外,得到豁免。

反壟斷的獨步單方

要死死咬緊一點,就是“人為準入障礙”,那才是“壟斷問題”的唯一癥結。其他都是似是而非的。“壟斷”(即“覓價”)是正常的、普遍的經濟現象,我們不反對。壟斷有很多成因。我們反對且只反對其中一種成因,那就是政府的行政保護和進入壁壘。

既然是反對行業入口的行政障礙,就根本不需要設立復雜的反壟斷法,也不需要主管部門連同各路經濟學家張羅“分拆”或價格管制”事宜(盡管這些工作看起來蠻有使命感)。什么都不需要,只需要一紙文件,上面寫著“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某某業務,那就可以高枕無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