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約金應提前約定法律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在民法典中,對于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遵循一個原則:

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照實際損失計算。

按照法律規定,無論哪一方提出的損失數額,都必須自行舉證加以證明。

因此對于租賃合同解約的實際損失,可能面臨舉證難的情況,損失數額難以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租客不承擔違約責任情況

(1)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某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

譬如租房是為了便利工作生活,如果工作地點發生變化,很可能需要另外租房居住。

在此情況下,承租人就可以事先和出租方約定,一旦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找到適合的人轉租,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于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因此我們知道,針對這一問題,租客方最好先選擇和房東進行協商,商議出一條雙方均可接受的違約金進行賠償,一般來說也是要按照實際損失來計算的。

另外租客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好的就藥按照合同進行執行,倘若雙方協商失敗,我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援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