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擅自改動建筑主體房東該怎么辦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糾紛是指有關房地產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fā)生的糾葛和爭執(zhí)。房地產租賃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商品交換的特殊形式。出租人與承租人均可依法享受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有哪一方未能享受合法權利或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就必然要發(fā)生房地產租賃糾紛。

住房租賃中的糾紛,主要有四種情況。

1.租期及押金糾紛

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周期性影響較大。由于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fā)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松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fā)生。同時,由于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即由于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參與管理和監(jiān)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并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3.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設備、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設備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注意保護裝修和設備,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設備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yè)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設備,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jiān)督條件。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愿意接受租賃業(yè)務委托,但不愿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系,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

4.租賃備案糾紛

對于房屋租賃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有些城市沒有這樣的要求。租承雙方可能為了備案要求各執(zhí)——詞,結果發(fā)生糾紛。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租賃合同中一般都不會約定對方可以擅自更改建筑主體,出現這樣的情況那么對方就是屬于侵權行為,房東完全可以制止對方,而且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或者是恢復原樣,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科普華君網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