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申請是否可以撤回以及應該如何處理

房屋登記申請可以撤回。

《房屋登記辦法》 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1、當事人提出登記申請后,是否可以撤回申請?

當事人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申請以后,由于某種原因,申請人提出要求撤回登記申請,只要登記機構尚未將申請的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就可以撤回。因為登記事項一經記載于登記簿,就已經完成物權公示,登記機構未經合法程序不能再對登記簿的記載進行更改。

2、申請人申請撤回房屋登記要滿足什么條件

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人申請撤回房屋登記,應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撤回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提出,并簽字按手印確認。因為房屋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所以,撤回登記也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既依規又可避免當事人其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收回登記申請;

二是應當在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

3、申請人申請撤回房屋登記需提交什么資料

申請人申請撤回申請的,應當由原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申請書;

(2)身份證明;

(3)原登記申請的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撤回申請,其中需要明確表示撤回申請的意思,但無需陳述撤回申請的理由。在共同申請場合,應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出具撤回申請請求書;在代理申請場合,應當由代理人向登記機構出具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授權文書。如果撤回申請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視為申請沒有撤回,登記機構仍然可以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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