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地役權人的義務

地役權人的義務

1、地役權人對供役地的使用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式為之,這樣使得通過地役權增加需役地價值的同時,不至過分損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權人因其行使地役權的行為對供役地造成變動、損害的,應當在事后恢復原狀并補償損害。

2、地役權人對于為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設施,如電線、管道、道路,應當注意維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設施損害而受到損害。另外,地役權人對于上述設施,在不妨礙其地役權行使的限度內,應當允許供役地人使用這些設置。

地役權人的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1、積極權利即對供役地的利用權。這種利用權,按不同的權利內容,可分為:占有狀態的利用和非占有狀態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設并維持水渠,是占有狀態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狀態的利用。

當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第三人妨礙地役權人實施必要的利用行為時,該地役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2、地役權人的消極權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禁止妨礙通風、禁止妨礙采光、禁止工程作業等,都是消極的權利。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避免損害的發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很多時候我們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地役權,但是我們還是要管理好自己的供役地,如果造成了損害或者說危害是會有相應的賠償的!以上就是北京律師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第一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相關問題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