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財經新勢力

自古以來,咱們的老傳統都有點偏向兒子。

在過去,“傳男不傳女”,姑娘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兒子才是財產的合理繼承人”…這樣的邏輯,似乎在傳統觀念中形成了一種定格。

以至于,過去很多家庭的老人,百年以后留下的財產(比如房子、存款啥的)也不用立啥遺囑,基本都很順理成章地落在了兒子身上。

當然,即便在當下這種經濟發展較好的年代,不少偏遠地區同樣傳承了這種百年前遺留下來的習俗。

比如前段時間在網上看到的消息:

兒子提前將即將拆遷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導致三個姐姐與其對簿公堂,姐弟反目。

而當面對姐姐的質問時,弟弟的直言卻讓人顛覆三觀:“你都嫁出去了,憑什么來分我的房產”“我自己的房子,自己說了算”…

如今都21世紀了,作為一個年輕人,還能有這種不講法的思維,著實令人有點吃驚。

可這種事例,在咱們很多地方,卻似乎見怪不怪。

比方說前幾天在網上看到的另外一個消息:四川某村老人,在房產確權時,未告知遠在外工作的女兒,直接將兩套房產登記在了兒子的名下,引發了“父女大戰”。

在老人的概念中,“女兒早晚要嫁人”,“遲早都是別人家的人”,房子肯定不能給外姓。

而閨女卻覺得,當初修房子時,自己出錢出力,父母即便再袒護兒子,也不能將她應得的那一份給到弟弟。

于是,父女反目、姐弟從此似仇人一般

其實關于繼承,過去咱們普通人要處理這個事,矛盾還真不少。

以前房子廉價、土地較多時,要實現合理分配、達到彼此滿意,都有點難。更何況如今土地稀缺、房價暴漲,要實現繼承后的和平共處更是難上加難。

多少兒女為一套房子反目成仇,為一塊土地對簿公堂…

對比,為了更好地解決類似的問題,早些年前,咱們國家對繼承權就有明文規定:

兒女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即,兒女都享有父母財產的繼承權新規下“繼承”有變化?2022年起繼承父母房產,全部“這樣”處理,也同樣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除此之外,這些年,針對老人有自主分配自己財產的權利,咱們國家還特意增加了財產分配新形勢——立遺囑

立遺囑有啥特點

咱們可以看看網上的一個消息:講的是一位老人因行動不便,常年由二女兒女婿照顧。

念在二女兒兩口子的一片孝心,老人百年前,就有過將自己的房子和存款留給老二的口頭遺囑。

可老人百年之后,事態就發生了轉變,因為立口頭遺囑時,沒有見證人在場,老人去世后,曾經對老父不管不問、從不盡贍養義務的大女兒、攜家人來爭奪房產及存款。

最后兩姐妹只能對簿公堂,老人的財產很順利被一分為二,昔日的姐妹情也就從這一刻開始,老死不相往來。

可能有人要問,老人生前的遺囑,為啥去世以后,就失去了效力?

這主要原因還在這份非正式遺囑上,因為老人生前沒有立過正式的書面或是錄像遺囑,光口頭上的遺囑,口說無憑,自然是沒有效力的。

所以,老人生前腿腳不便,即便大女兒從不過問,小女兒常年床前噓寒問暖、照顧有加,但是按照繼承權來說,兩人享有同等權利。

但如果老人按照規范化立遺囑,這事最后的結果,肯定就會隨他所愿。

這也是咱們新規中,繼承權的一大變化:

其一,子女不是100%能繼承父母的財產

因為,父母享有自己財產的絕對支配權,他們也有權利決定財產只留給誰。倘若子女不孝,老人生前的生活起居全由侄子侄女、或是朋友來照顧,老人也完全有權利將自己的財產全部留給他們,不一定是留給自己的兒女,這種指定繼承的情況下,兒女在爭,最后也是徒勞。

但是,這種繼承的法律效力前提是,不能簡簡單單以口頭承諾的方式,得有書面上的遺囑,或是老人錄視頻或音頻指定繼承人。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具備法律效力的繼承方式,大家可以翻一翻上一次我寫的文章(標題為:新規下“繼承”有變?父母的房子一律按新規處理,子女再爭也沒用)

其次,女兒和兒子有相同的繼承權

這規定,打破了咱們幾百年“傳男不傳女”的老傳統。兒女即是有同樣贍養老人的義務,自然就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即便女兒出嫁,這權利,女兒照樣享有。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有意偏袒兒子,或是傳統思想僵化,就愛傳承老一輩的邏輯,那么這種情況下,女兒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回屬于自己的那一份。

當然了,既然是繼承,就相當于財產使用權的轉移,就免不了要交一些稅費。

比如

其一,繼承權公證費用

這個主要按照房子評估價的2%來收,最低不能低于200元。

其二,房產價值評估費

其三,房產繼承過戶稅費

一般包含:按評估價0.05%收的合同印花稅,5塊錢權證印花稅,100塊錢的登記費。

還有一個,契稅

如果老人的房產給到的是法定繼承人,那么就可以免契稅。

如果給到的是非法定繼承人,就得交1.5%的契稅。

說白了,如果老人生后將房子給自己的兒女、兄弟姐妹、父母等家人就不用交契稅;如果給外人,外人接受這個房子的同時還得交契稅。

房價經歷多年,暴漲的不是零星半點,如今,買房成了人生大事,財產分割也不能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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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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