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

四、遺產的處理

第38條 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民法典繼承編解釋理解適用之遺產的處理(38-45條),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主旨】受遺贈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法律后果

【理解】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可以類推適用本解釋第33條,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審判實踐】受贈房屋拆遷后,受遺贈人能否主張補償款:1.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遺贈給他人后,又以補償協議形式同意拆遷,視為其在立遺囑后又以行為作出了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導致了標的房屋的滅失,原遺囑視為撤回,除非遺囑人明確表示將該補償金或產權調換后的房屋作為原遺贈房屋的替換財產;2.如果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由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不能視為撤回遺囑,相應的補償款仍作為遺贈財產;3.遺贈房屋因天災人禍等原因毀損所獲得的賠償款等,應作為遺贈財產。

第39條 由國家或者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自然人,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主旨】國家或者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自然人遺產的處理

【理解】享受社會救濟的自然人,主要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災害救濟、農村社會救助、救助的城市流浪乞討的自然人。

【審判實踐】國家或者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自然人,一般也應準許其通過遺贈或者遺贈扶養協議處理遺產。

第40條 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主旨】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和法律后果

【鏈接】《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6年)第11條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于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農村五保供養,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應當專門用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理解】“一般不予補償”是指通常不予返還,在扶養人已經履行扶養義務很長時間、付出了高昂扶養費用的情形下,則可從雙方實質公平、過失相抵等角度酌情部分支持扶養費用返還請求。

【審判實踐】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填補社會保障不足的功能,在未約定的情況下,不宜認可當事人的任意解除權,當事人以感情不和等為由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或拒絕接受扶養義務,仍應通過現有合同解除規則處理。

第41條 遺產因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提出取得遺產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主旨】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有權適當取得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的規定。

【鏈接】民法典第1131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民法典第1160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審判實踐】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分配,遺產管理人報酬、遺產管理費用等應優先,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優先于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參照被繼承人的債權人。

第42條 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當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主旨】特殊遺產的分割原則

第43條 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者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主旨】繼承人少分遺產的認定標準

第44條 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繼承人已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表示放棄受遺贈或者到期沒有表示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主旨】繼承訴訟中追加當事人

【審判實踐】繼承糾紛案件,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分屬不同案由,原則上應一并審理,并依據本條追加遺贈撫養協議受遺贈人、遺產酌分請求權人。

五、附則

第45條 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旨】本解釋的生效日期

【理解】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一般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但適用本解釋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適用本解釋。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本解釋有規定的,除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適用本解釋。

本筆記主要來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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