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應定期向業主匯報收益情況嗎
一、物業應定期向業主匯報收益情況嗎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如果物業公司拒絕報告的,小區內物業公司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如:利用電梯或者外墻做廣告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您作為業主有權要求其公布;若他們仍不公布的,您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起訴,要求行使合法合理的業主知情權。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所有的收費情況和花銷都要向業主公開透明。
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二、物業侵占業主公共收益違法嗎
物業侵占業主公共收益違法。小區公共部位屬于業主的公共財產,業主對公共部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物業作為管理人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應屬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三、業委會主任挪用公款什么罪
業委會主任挪用公款構成挪用資金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都構成挪用資金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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