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糾紛法律規定有哪些
相鄰權糾紛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到第二百九十六條對相鄰權作出了規定。
什么是相鄰權: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通行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用相鄰不動產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相關知識:相鄰權的經濟意義
相鄰權的界定有著深刻的經濟意義。該權利界定到何點合適?這也是產權經濟學派討論最多的問題。它主要是涉及外部性內部化問題,從這里論述了產權界定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對外部效應來講無論是正是負,對其界定都是資源配置達到最優狀態的手段。
而一旦相鄰權利界定明確了,外部性也就不是外部了,而轉化成一種內在成本。故從經濟學角度講,產權一定要確定,這是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的條件。至于如何確定產權,即權利賦予誰,則是法律的問題。從經濟效率上講,法律如何界定產權鄰域的權利歸屬呢?無庸諱言,當然是把權利賦予經濟收益更大者。
但在法學上相鄰權的界定還不能僅停留于此,盡管法學上的相鄰權作為對相鄰不動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權利,也具有經濟內容或者說具有經濟意義,都是為不動產價值最大化發揮的問題,但作為相鄰權利本身而言,它并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內容,盡管它可為其基礎權利帶來利益或財產增值。所以相鄰權的界定還要考慮到其它方面因素,而不僅僅是經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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