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擅自將小區地面停車位對外出租是否合法
一、物業公司擅自將小區地面停車位對外出租是否合法
不合理。位于業主共有道路兩側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物業公司無權私自加裝地鎖或收取停車費用。物業公司利用共有車位進行收取停車費等經營活動的,需要征得相關業主以及業主大會的同意,同時所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維護車位等相關設施,且物業應當對該費用進行公示。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二、物業私自將車位出租向誰投訴
物業私自將車位出租可以按以下方式投訴:
1、向物價局投訴,前期物業收費要經過物價局批準,物價局對物業公司執行收費規定,有權有義務監管;
2、向房管局投訴,房管局是物業公司的行業管理部門,有義務對物業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3、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民法典關于小區停車位的規定有哪些
關于小區停車位的新規:
1、小區的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3、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4、地下人防車位歸屬于國家。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是屬于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條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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