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戶主遲遲不愿遷出戶口,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買方憑產權證和房屋買賣合同,到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

然后將戶口簿上的戶主直接更換為買方;

而原業主的戶籍仍然保留,但不再是戶主,變成掛靠戶。

2、原業主憑戶口簿和房屋買賣合同,申請將戶口遷到社區集體戶上。

但是這需要原業主本人配合辦理,因為目前公安機關還不能強制遷移戶口。

3、根據合同提出違約金補償。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