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最高法發布首個網絡消費糾紛司法解釋征求意見
讀創/深圳商報駐京記者 宋華
近年來網絡直播帶貨銷售量不斷攀升,隨之而來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為妥善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公告,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7日。
征求意見稿針對合同權利義務、網絡消費欺詐、網絡直播帶貨、外賣餐飲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其中包含諸多消費者維權痛點——
遵守七日無理由退貨承諾
征求意見稿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商品性質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所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但未依法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且經消費者確認,消費者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電子商務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做出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其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銷售二手商品責任
征求意見稿提出,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二手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通過買賣二手商品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商品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虛構原價、虛假優惠價應賠償
征求意見稿提出,平臺內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方式實施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直播帶貨連帶責任
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直播間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費者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仍為其推廣,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繼承糾紛司法解釋繼承糾紛司法解釋,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與提供該商品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外賣餐飲平臺審查等義務
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繼承糾紛司法解釋,消費者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提供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讀:喻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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