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應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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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魯法案例【2022】375
能否用來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
死亡賠償金又該如何分配?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張某育有兩子一女分別為大楊、二楊、三楊。大楊與前妻育有一女荔枝,2007年6月21日經法院判決二人離婚,荔枝隨父親大楊生活(在大楊再婚后實際跟其祖母張某生活;在該案件中,因大楊前妻下落不明,故對荔枝的撫養費用沒有作出處理。)2010年大楊與麗麗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子小藝。麗麗再婚前育有一女小茹。2017年6月26日12時10分許,案外人張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倒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大楊當場死亡。后原告張某、荔枝與被告麗麗、小藝、小茹經過法律途徑共獲得大楊交通事故賠償款元。原告張某、荔枝主張分配交通事故賠償款元,被告麗麗認為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已經用來償還大楊生前債務,愿意補償原告元,雙方因事故賠償款分配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02
裁判結果
嘉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張某、荔枝應分得大楊交通事故賠償款.86元(張某分得被扶養人生活費.22元、死亡賠償金元;荔枝分得被撫養人生活費.64元,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費用共計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
03
案例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雖然存在“扶養喪失說”“繼承喪失說”等不同觀點,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同于遺產已經形成了較為統一的認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因死亡賠償金分配引起的糾紛,不屬于遺產繼承糾紛。其立法目的,一是排除死亡賠償金用于清償死者債務和稅務,避免死者近親屬得不到相應賠償;二是不適用遺產繼承的處理方式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分割。
死亡賠償金與遺產既有相似之處又有不同。死亡賠償金是對因侵害生命權所引起的受害人近親屬的各種現實利益損失的賠償;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兩者相似之處:一是死亡賠償金和遺產繼承均是公民死亡后發生;二是死者的近親屬是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遺產繼承也往往在近親屬間發生。
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產生時間不同。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產生,遺產屬于死者生前積累的財產。二是權利主張的主體不同。根據《民法典》1181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囑繼承的權利主體可以突破近親屬范圍。三是分配原則不同。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需要根據近親屬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狀態、緊密程度及經濟依賴性等因素進行適當分配;遺產分配有遺囑的按遺囑,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的,依法定繼承的規定分配,繼承人所享有的遺產份額是確定的。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受害人的個人遺產,不適用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本案中,原、被告作為死者大楊的近親屬均有權主張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遺產,被告麗麗稱其用死亡賠償金償還了死者生前債務的辯解理由,不能對抗原告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而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當綜合考慮原、被告與大楊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與大楊關系的遠近、共同生活和經濟依賴關系、當地風俗習慣下權利人的生活來源及大楊去世后對權利人的后續影響等因素,不是平均分割和等額分配。具體來說,原告荔枝在父母離婚后本應由大楊實際撫養,但荔枝沒有長期與大楊共同生活,這僅僅是現實狀態,并不是依法應有的狀態,在大楊與荔枝的母親離婚后,大楊本應依法對荔枝盡到經濟上及精神上的撫養義務卻未盡到,并不影響法院對荔枝與大楊的生活緊密程度和經濟依賴關系的認定。同時荔枝被母親拋棄,加之父親突然去世,感情傷害較大,未來人生道路中不確定因素、不可預測的情形更多,其今后就業、婚姻、家庭、事業在沒有父母陪伴和指引的情況下所承受的壓力更大,故對死亡賠償金應予多分,法院酌定分配比例為30%。原告張某還有另外兩子女承擔其贍養義務,其對大楊的經濟、人身依賴程度相對較小,且獲賠了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可予以少分,法院酌定分配比例為10%。被告麗麗與大楊共同生活多年,生活緊密程度較高,麗麗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能力,對大楊的經濟依賴較小,酌定分配比例為20%。被告小藝尚未成年,對大楊的經濟、人身依賴程度相對較大,但是相較荔枝來說,小藝還有母親麗麗的陪伴、撫育和指引,故法院酌定分配比例為25%。被告小茹雖與大楊形成繼子女關系,但已經成年且具有勞動能力,對大楊的經濟、人身依賴程度相對較小,法院酌定分配比例為15%。
(文中均為化名)
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生前形成,而是死后形成的逸失利益的補償和對其近親屬的精神撫慰;死亡賠償金也不是對死者的賠償,而是對受害人的近親屬的賠償。故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處理,也無需用死亡賠償金清償死者生前債務。但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原、被告都是死者的近親屬,我們希望在此類案件中,原、被告雙方都能認識到親情可貴,均能珍惜親情、真誠相待,彼此理解、看破得失,徹底化解矛盾,重新修復家庭關系,共同面向未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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