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條怎么寫范本格式(正規個人借條格式模板)

借 條(范本)

為購買房產/汽車/裝修/生意/日常消費生活等,今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向 (身份證號: )借到人民幣100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月利率 %,于 年 月 日到期時還本付息。逾期未還,則按當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計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違約,出借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身份證載明的雙方通訊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借款人:

身份證號:

聯系 *** :

借款人微信號:

年 月 日

附件: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

民法典施行后,民間借貸涉及保證人的情形:

《民法典》在第六百八十六條中繼續沿用了《擔保法》對保證方式的分類,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該條法律規定的第二款中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這第二款的規定與《擔保法》規定不同。按照原《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所謂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所謂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這兩種保證之間更大的區別在于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

律師提醒:在書寫借條的時候一定要明確保證人保證方式,也就是要寫清楚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保證。

來源:民法典普法,謹供普法參考

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此司法解釋中引用的《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為2023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版本

更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3年6月23日更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8月18日更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更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之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12月23日更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更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之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之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