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遺囑房產過戶時的繼承公證費用是多少?,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申辦繼承公證,繼承人首先應確定管轄的公證機構。根據規定,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遺產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申辦繼承公證,當事人一般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繼承人或他人代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應由其它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辦。申辦繼承公證應向公證員提交以下材料:⑴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代理人還應提交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委托人在國外或在港澳臺地區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構或我國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⑵被繼承人和已經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應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院出具。⑶被繼承恩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銀行儲蓄單、記名股票等。⑷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一般應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或人事檔案保管單位)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證明的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⑸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的遺囑。⑹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或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繼承人死亡的判決書等。當事人接受公證人員的詢問,應如實向公證人員陳述以下事項:⑴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和遺產狀況。⑵被繼承人的婚姻、家庭狀況。如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即有過幾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養子女情況;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⑶被繼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對遺產的態度。⑷遺產財產的來源,是否共有,是否設有典當、抵押,對遺產的產權有無爭議等。⑸被繼承人是否有未納稅款和應償債務。⑹遺囑繼承人外的法定繼承人是否知道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經審查真實、合法,而且齊全完備,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將即給當事人出具繼承權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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