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二手房買賣如何落戶

民法典規定,進行二手房買賣時,買賣雙方要持房屋買賣合同,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登記后領取房產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買賣二手房時,由買賣雙方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辦理過戶登記時,需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申請,申請時提供房產證、買賣合同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