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一:定金不能超過總房價的20%。

準則二:如果在購房合同中同時約定了定金和違約金,在遇到糾紛時,只能擇其一進行賠償。

準則三:對于糾紛的處理,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從交易習慣。

準則四:在合同的履行中,如遇到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等,可以解除合同,退回定金。

準則五:在與中介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三點:定金一定要寫代收、合同上要寫明總房價、簽訂合同的時間也要寫清楚。

準則六:在四種情況下,房產將被限制交易。這四種情況是:房子被司法查封、拆遷凍結、抵押登記以及異義登記。

注:異議登記是指當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登記簿上記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異議,經審查通過后,登記機構將異議記載在登記簿上的登記行為。

準則七:賣家需要注意的是,出售貸款未還清的房子的正確步驟是——先還清銀行貸款,再取消抵押登記,最后再辦理過戶手續。

以上七條準則基本涵蓋了房產糾紛可能發生的方方面面,買賣雙方在進行交易時如果能遵守這七大準則,就能輕松遠離房產糾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