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對房屋使用權有優先購買權嗎
承租人對房屋使用權有優先購買權嗎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據此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購買租賃物的權利。
所有權比使用權更為全面深入,房屋所有權包含了房屋使用權。
法律為了保護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對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加以限制,也就對出租人轉讓房屋的一切權利進行了限制,這其中就包括對房屋使用權的限制。正因如此,既然承租人享有對房屋所有權的優先購買權,那么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就理應名正言順。
試想,如若承租人僅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優先購買權,而對房屋使用權無優先購買權,出租人為規避現行法律的限制性規定,以轉讓房屋使用權來代替轉讓房屋所有權,進而損害承租人的權利,使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落空,此也與立法精神相違背。如此,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而設定的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便失去了意義,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也便是一紙空文,因此應當認定承租人對房屋使用權具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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