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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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不少農民朋友私信我:“農村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如何處理,子女能不能繼承?在這里我結合案例給大家再詳細科普一下。”

一、可以繼承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

案例:我有一位農民朋友的父母在農村宅基地上修了一棟房子,當他的父母百年離去的時候,我這位朋友只能繼承那棟房子,而不能繼承宅基地。

因為依據我國現有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也就是老王的。我們所說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說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就算繼承,也只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權。

二、可以繼承的三類人

農村老人在世時,要么由子女供養,要么無兒無女,由親屬供養,要么由村集體送至養老院集體供養。咱們分別來說一下。

a、子女

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注意!只有3類人可繼承宅基地權。另3種人不能繼承,你屬哪類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

b、親屬

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時候,他的近家門親屬,比如同輩兄弟們中的某個孩子,會以過繼,或者以頂門的方式來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財產房子就由這個人來繼承了。

老人沒有近家門親屬,也可由比較遠一點的親戚,在老人晚年的時候,來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這個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經過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來與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這個親戚,繼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財產了。

老人沒有什么家門和親戚的,一直獨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顧的,去世后留下的房子會由村上收回,一般也就沒有什么值錢的財產,會被村上就那樣一直放在那里的。

c、家中僅有女兒且已出嫁

a、女兒出嫁了,戶口并沒有外遷。那么女兒依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將該宅基地確權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蓋房子或者將其轉讓給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這里需要提醒的是,獨生子女并非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為了父母去世后,不因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最好是父母可以立下遺囑。因為我國遺產的繼續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b、女兒出嫁了,同時戶口也已經外遷。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及“地隨房走”原則,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屋,繼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間接的擁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個使用權是有限的,原來的房屋不允許再進行翻建及新建,只能進行維修加固,等到將來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不存在了,將會被父母原來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四、不能繼承的三種情況

a、已辦理分戶,并且擁有自己的宅基地

宅基地準則是一戶一宅,既然已經分戶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繼承。

b、已辦理分戶,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農村宅基地資源越來越緊缺,為了保護集體其他人員的利益,不符合條件的子女不能繼承。

c、本身屬于違章建筑的宅基地

未經任何審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這樣的宅基地不僅不被確權,還會被村集體強制收回,根本不能繼承。

總之,農民朋友對于什么人能繼承和什么人不能繼承,以及繼承的是宅基地權還是房權的問題,一定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對此,大家還有什么想說的嗎?歡迎留言與《鄉村狗蛋》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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