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賣淫嫖娼行為比較常見。從古至今,賣淫嫖娼這四個字往往會與道德掛鉤,比如有人因為賣淫被發現而受到他人指責,因為嫖娼而導致家庭支離破碎。那么在我國如何處罰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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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如何處罰嫖娼?

李小青律師解答:

在我國,嫖娼不構成犯罪,是違法行為。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

李小青律師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同時,本法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2023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據修正案,組織賣淫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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