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避免夫妻一方擅自處理房產
網友咨詢:
2003年,我與丈夫登記結婚,婚姻期間沒有財產約定。2007年,我們共同購置了一套商品房,但房屋產權只登記在丈夫名下。最近我與丈夫感情不和,擔心他未經我同意擅自處理該房產。請問現在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雖然該房屋只登記在丈夫名下,但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為了避免丈夫單方面處理該房產,你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實現:一是要求丈夫配合到房產局申請辦理增加房屋產權共有人,多領取一本房產證;如果房屋處于抵押登記狀態,則需先將銀行貸款還清并注銷抵押,否則無法辦理;二是要求丈夫到房產局辦理抵押登記或二次抵押登記,你是抵押權人領取他項權證,你丈夫是抵押人。
小編補充: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房產,無論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利人是一方亦或兩方,該房產均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與他人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的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應為無效。但實踐中,為保護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予以區別對待。
其一:若房屋權屬憑證將夫妻雙方均作為權利人予以登記,且無法構成表見代理,則該合同無效。
其二:若房屋權屬憑證僅將出賣方登記為權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記為權利人,則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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