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卻還要依照法定繼承,原因何在?
財產繼承一直是糾紛頻發的問題。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親情在巨額財產面前的脆弱,另一方面也是沒有提前做好準備。很多時候,等糾紛發生了再來解決卻已經晚了,提前預防做好準備才是最好的方式。今日揚遠律師將為大家介紹繼承糾紛中的一個典型問題。
案例簡介:
小張是家中唯一的孫子,爺爺非常疼愛他,早在幾年前就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銀行存款、股票歸小張一個人繼承。但是,在爺爺去世后,小張一直沒有去辦理繼承手續。半年后,小張的兩個姑姑要求依法繼承爺爺名下財產,并將小張及其父親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爺爺名下的房產、股票及銀行存款等。
最后法院判決爺爺的遺產將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揚遠分析:
可能大部分讀者的想法是法律規定有遺囑自然是依照遺囑繼承而不是法定繼承有“遺囑”卻還要依照法定繼承,原因何在?,爺爺名下的財產理應由小張一人繼承,開始質疑法院的公正性?可實際如此嗎,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呢?
《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繼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文中所述公證遺囑實際屬于遺贈。
《繼承法》又 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小張沒有在法律規定2個月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辦理繼承手續,沒有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屬于自動放棄受遺贈。因此法院的判決依法公正有效。
揚遠提示:
所以將財產留在孫子個人和留給兒子個人是存在非常大的區別的。本次揚遠律師將重點為大家介紹一下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都屬于公民);后者的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后,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而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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