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今天(8日)起施行,全文分為十三個部分,163條。新行政訴訟法直面過去長期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的突出難題,作出很多符合中國國情和司法實際的新規(guī)定,行政訴訟既是“民告官”的制度設計,也是監(jiān)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保行政權規(guī)范運行的“制度籠子”。“民告官”,哪些可以告、哪些不可以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司法解釋對一系列熱點問題做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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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哪些能告?

哪些不能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數據顯示,2023年實行立案登記制當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20398件,比2023年上升了55.34%,比1990年增長了17倍,行政案件“立案難”問題初步緩解,但有的地方出現了訴權濫用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說,司法解釋明確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邊界,既要解決“立案難”痼疾,又要防止濫訴現象。

江必新表示,在解決濫訴和告狀難的問題,我們的指導思想上仍然是報解決“告狀難”放在重要位置、首要位置。

《行訴解釋》明確五種不可訴的行為,也就是到法院去告行政機關這些行為,法院不予受理。

江必新分析,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等于說對公民沒有實質性的影響;過程性行為,比如行政處罰,要經過調查、聽證、還要經過決定,甚至采取其他相關措施……所以按照國際通例,最后決定做出來之后,可以一起告;協助執(zhí)行行為、內部層級監(jiān)督行為、信訪辦理行為(信訪,只是在很多時候轉辦、督辦),這些行為相對而言不發(fā)生實質性的影響,告它沒有太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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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行訴解釋》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同時明確當事人的到庭義務。

江必新指出,既要力求恢復客觀真實,又要堅持程序公正的導向。原告造成多少損害自己最清楚,被告怎么知道原告損失多少呢?所以舉證責任必須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進行分配,行政訴訟法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司法解釋把它具體化。

依據《行訴解釋》,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除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外,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否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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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告官不見官”的問題?

江必新指出,“告官不見官”,委托的人在法庭上說話又不算數,甚至對行政行為的作出本身就不很了解,這樣法庭的審判效果大打折扣。規(guī)范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既要體現行政訴訟的嚴肅性,又要確保行政糾紛的實質化解。

新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取得初步成效。《行訴解釋》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含義,確保“告官見官”;明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同時明確不出庭應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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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頭文件”錯了怎么辦?

新行政訴訟法的重大突破之一是規(guī)定了規(guī)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制度,《行訴解釋》進一步明確,對于不合法的規(guī)范性文件,法院不得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立即停止執(zhí)行該規(guī)范性文件。《行訴解釋》還明確了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

江必新指出,因為規(guī)范性文件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影響面比較大,如果對確有錯誤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會造成比單一的被訴行政行為更為負面的效果,必然帶來對行政執(zhí)法、行政管理的巨大的負面影響,如果說確有錯誤,應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記者: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