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條件贈與合同的條件

(一)附條件贈與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先決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所謂締約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據此,年滿18周歲,或者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訂立合同。間歇性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他們不具有締約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訂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范圍內,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產經營和業務范圍內的締約行為能力。

(二)附條件贈與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當然條件之一。但必須注意的是,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商加以改變的強行性法律規定。換言之,當事人并不必須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導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任意性規定。強行性法律規定的標志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須”等詞語,而任意性規范則用“可以”等詞語表示。另外,合同不違反法律,還指合同的內容,即設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合法。如果合同內容的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那么部分條款被確認無效不影響有效條款的效力。

依據法律規定,附條件贈與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因此,作為確定當事人各自權利義務依據的合同內容對于判斷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只有在規定期限內,合同才符合生效條件。了解《民法典》的法律法規以及贈與合同具有如有的法律特征。

二、附條件贈與合同的特征

附條件贈與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一)贈與是一種合意,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二)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三)贈與合同為無償合同。一般在贈與合同中,僅由贈與人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取得贈與的財產,不需向贈與人償付相應的代價。

(四)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三、贈與合同是雙務合同還是單務合同

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向受贈人移轉的一般是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并不限于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經營權、股權、債權等也可以成為贈與的財產)。

雙務與單務的區別在于是否雙方都負有義務。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并無對待給付義務,僅贈與人負有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故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享有雙務合同當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辯權,也不要求受贈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可以成為贈與合同的受贈人,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而主張贈與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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