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哪些條款無效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要注意,有一些條款是不能約定的,就算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同意

一、離婚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離婚協議一般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兩人同意離婚;

(2)子女的撫養問題,即子女歸誰撫養?撫養費(含教育費、醫療費)支付多少?什么時候付?付到什么時候?以及探望權的規定;

(3)共同財產怎么分配;

(4)如有債務如何承擔;

(5)隱瞞財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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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協議中哪些條款無效?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實際中,不少擬訂的婚內財產協議中有“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條款。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三、離婚協議內容不對等是否無效?

【基本案情】劉某與王某夫婦于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為若男方提出離婚,男方將放棄房子的產權,且房貸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擔,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養費人民幣100萬元;若女方提出離婚,女方將支付男方扶養費人民幣30萬元。協議簽訂后,男方劉某提出離婚,王某則提出劉某須履行協議方同意與其離婚,但劉某認為該協議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屬于無效的協議。

【案例分析】

1、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協議以放棄房產及支付巨額的所謂贍養費為要挾不得離婚的條件顯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則中的離婚自由,且協議內容的不對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則。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本案中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于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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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六種無效的約定

無效約定一: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