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間借貸的自由性、廣泛性和不規范性等特點,導致它在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權利憑證上呈現出隨意性和多樣性,最常見的書面憑證有“借款協議”、“借條”、“欠條”、“收條”。你是不是認為這幾個憑證其實是一樣的?或者說,你知道它們不一樣,但不知道它們哪兒不一樣,其實,這些憑證在名稱上雖然相差無幾,但法律含義卻迥然不同,對事實的證明力也有區別。

借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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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協議是指借貸雙方為確定借款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借款合同,借貸雙方就借款的意思達成的合意。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兩個要件,即雙方當事人有借貸的合意和借款給付的事實。借款協議只是借貸雙方要約、承諾形成的過程,只能證明雙方形成了借貸合意,不能證明借款給付的事實成立。 因為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合同履行是不同的概念,借款協議的訂立是合同的成立,款項的給付是合同的履行。

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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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指在當事人依據借款合同收到款項、物具后為對方當事人出具的履行憑證,也稱借據。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借款合同自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借條作為設定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重要依據,不僅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借貸合意已形成,而且還能證明貸款人已向借款人履行了款項給付義務,因此,借條是民間借貸中最直接、最有力、最關鍵的證據,能夠直接證明雙方當事人借貸關系成立。

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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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是指當事人為確定債權而出具的法律憑證,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欠條可以證明的是一種債的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欠款法律關系。由于債的形成原因有很多,比如借貸、租賃、勞務,損害賠償等,所以,欠條只能證明雙方具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能證明該債權債務關系形成的原因,也不能證明該債權債務是當然合法有效的。

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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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條是當事人收到款項、物具為了對方當事人出具的履行憑證。

收條在法律上是一種履行憑證,其本身只能證明收條持有人履行了某種給付行為這一客觀事實,不能證明給付行為發生的原因、性質以及法律后果。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收條能有多大的證明力,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判斷。

總體來說,借條的證明力最大,一般情況下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欠條的證明力較次,但在查明欠條形成原因后也能作為定案依據。借款協議和收條的證明力最次,兩者都不能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更不能證明雙方已形成借貸關系。所以,這四者之間的關系,你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