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有哪些部門(行政復議機關有哪些職責)
在生活當中,行政機關會對于公民的某些行為做出各種各樣的行政決定,比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這些行為可以分為授益性行政行為和負擔性行政行為。如果公民對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那么,行政復議向哪里復議呢?接下來由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有關的內容。
一、行政復議向哪里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是什么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爭議,對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進行監督,對行政相對人遭到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侵害給予救濟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主要體現為:
1、產生的根據相同。都是基于行政爭議的存在,用以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3、審查的對象基本相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都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只是復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所以審查范圍要寬一些。可以同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以及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旨在解決行政糾紛,不解決民事糾紛。兩者均以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宗旨。
4、產生的條件相同。都是一種依申請啟動的活動。兩種程序的啟動,都有賴于相對人的申請。
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復議法調整,后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范圍不同。行政復議范圍大于行政訴訟范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必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未必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5、審查標準不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復議法對復議的申請范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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