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醉駕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關于醉駕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
贛州一男子
在與朋友把酒言歡后
駕車在高速路上瘋狂逆行50多公里
逼停多輛車
致2輛正常行駛汽車受損
……
喝酒不開車已是社會的普遍共識
可總有像這樣的部分人漠視法律法規
鋌而走險
在釀成大錯后才悔不當初
審判結果
1月5日
記者從贛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了解到
該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處被告人藍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放
2023年8月18日中午,藍某在飯店與朋友飲酒聚餐。酒過三巡至當日15時許,此時,早已醉眼迷離的藍某仍堅持自行駕車去接妻子,隨后直接上了高速公路,在他駕駛車輛行駛至大廣高速某路段時,掉頭開始在高速快車道上逆向行駛。
逆行至廈蓉高速公路北線某處時,與正常行駛的被害人朱某駕駛的小貨車發生剮蹭,可藍某并未下車處理事故,并繼續駕車逆向行駛,逆行至廈蓉高速公路北線路段時,又與正常行駛的鐘某駕駛的小汽車發生剮蹭,被剮蹭車主還未來得及了解情況,藍某又絕塵而去。直至在廈蓉高速某互通附近被高速交警查獲。
經鑒定,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5.2mg/100ml;車輛最高行駛速度為120.3-122.7km/h之間。交警部門認定藍某負兩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藍某向被撞車主鐘某賠償了損失,得到了被害人鐘某諒解,并認罪認罰。2023年11月8日,贛州市經開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
藍某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和高速逆行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上高速并逆行,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45.2mg/100ml,其醉酒后明顯控車能力不足,在先后碰撞到兩輛轎車后繼續高速逆行駕車,車輛逆行路線長達50多公里,給公共安全造成緊迫的高度危險。
藍某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為的危險性、破壞性已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物質等行為相當,遠大于一般的醉駕行為,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綜合江西交通周刊、新法制報
來源: 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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