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敬老、愛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正值九九重陽節,廣東掌上12348推出了幾個案例,來講解贍養老人和養老服務的法律知識。

意定監護為老人解決后顧之憂

李某的兒子均在國外定居。丈夫去世后,李某一直獨自生活。年老體弱的她,經常由妹妹李某紅陪伴至醫院檢查。于是,李某訂立書面委托書,委托妹妹在她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等情況下作為其監護人。后來,李某患阿爾茨海默病,也就是俗稱的“老年癡呆”。

李某的兒子回國后,與李某紅發生矛盾,認為自己才是李某的法定監護人,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李某紅監護人資格。

法院判決認為,李某在意志清楚時以書面的形式確定李某紅為其將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符合法律規定,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李某的兒子雖提出異議,但是并無證據證明李某紅有損害李某利益的行為,相反李某多年來一直由李某紅照料,故駁回了李某兒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

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志,《民法典》增加了意定監護這一新的監護方式,即允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本人意愿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賦予當事人更充分的選擇權利,這既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護,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由意定監護人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參加各種民事活動,為孤寡老人解決后顧之憂多了一重保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養老院以免責條款拒絕賠償 能追討成功嗎?

某天早晨,69歲的高某自行到養老院運動器材上鍛煉,因雙杠突然斷裂被砸傷頭部,結果導致了輕度的腦震蕩,但能正常生活。養老院以此情形屬于雙方約定的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3.9萬余元醫療費用,高某及其子女遂訴至法院。

據悉,高某在入住時與養老院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內容為養老院事先擬就,高某及其子女并沒有仔細了解其中的各項條款就簽字同意了,而其中寫明有“入住老人在沒有護理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擅自在本院鍛煉場所鍛煉造成的傷害,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的內容。養老院以此作為拒賠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本案合同明顯具備格式條款的特征。養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養老院對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并沒有采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而養老機構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規定,故判決該免責條款無效。養老院對趙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說:

隨著養老機構的法律糾紛越來越多,養老機構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在預先擬制的格式合同中設立一些不公平、不正當、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及霸王條款等,致使老人在養老機構出現事故后,養老機構就會以此為依據推卸責任,聲稱在合同中已經寫明了相關情況不予承擔責任。

案件里,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屬于養老機構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是養老機構方面的原因,養老院應該承擔責任。高某及其子女可向法院提出養老機構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應當履行的義務,主張條款無效,請求養老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