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

【刑法條文】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證據要點】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個人經歷及有無前科或者行政處罰;

⑵非法行醫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次數、就診人數、參加人員,是否具有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屢教不改、多次騙取財物的情形;

⑶從事何種醫療活動,包括各種檢查、對疾病作出判斷、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診斷和治療活動;

⑷設立診所、醫院時間、地點以及獲得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情況,造成就診者身體損害的程度,獲得非法利益的數額及用途;

⑸有無嚴重違反醫德,騙取大量錢財,亂醫亂治、誤診誤治 致使就診者病情加重,以迷信、愚昧、野蠻的方法醫病治病等情節。

2.被害人陳述:

⑴就診時間、地點、次數;

⑵被檢查內容、用藥情況、所開具的病歷、處方、化驗單、注射單等;

⑶用藥、手術后身體反應情況;

⑷是否到正規醫院檢查、就診過。

3.證人證言:

⑴就診者及其家屬的證言,證明就診者被診斷、治療、用藥以及身體受到的傷害程度等情況;

⑵)其他醫護人員、護理人、知情人的證言,證明行為人對就診者診斷、治療、用藥等情況。

4.物證、書證:

⑴醫療器械及醫用材料等原物、照片;

⑵中成藥、制劑、飲片等醫藥原物及照片,證明就診者服用行為人開具的藥物情況;

⑶病歷、診斷、處方、醫囑、治療方案、護理記錄等書證,證明行為人對就診者進行治療的情況;

⑷反映犯罪嫌疑人對就診者進行檢查、化驗情況的注射單、照像單、透視單、化驗單等書證;

⑸醫療衛生主管部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未取得醫生資格、進行的是非法治療及超服務范圍進行治療、造成就診者身體損害的程度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5.鑒定意見:

⑴對就診者因犯罪嫌疑人非法行醫所造成死亡的法醫鑒定意見;

⑵對就診者因行為人的非法行醫所造成的身體損害程度的藥物、嘔吐物、排泄物、胃存物鑒定;

⑶被害人傷殘等級鑒定意見;

⑷對犯罪嫌疑人非法行醫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原因事故鑒定、醫療鑒定、誤診鑒定。

6.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⑴非法行醫現場、醫療事故現場、手術現場的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⑵物證的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等:

⑶人身、尸體檢查筆錄及照片等。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包括錄音、錄像帶及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