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是訂立以及處理好合同的第一步。合同形式也稱合同訂立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確定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表現形式,主要的訂立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此外,書面形式與口頭形式之外,也有其他的形式。

法 典 條 款

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六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借款合同形式】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形式】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七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融資租賃合同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保理合同形式】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形式】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五十一條第三款【技術開發合同形式】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三條第三款【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形式】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物業服務合同形式】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條第二款【應采書面形式但未采仍成立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七十一條【合同訂立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實 務 要 點

1. 第469條第1款對合同訂立形式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可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只要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對合同形式一般不作特殊要求。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如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口頭形式,是指面對面的談話或通過電話、網絡視頻等進行交流的方式;其他形式,如可根據當事人行為或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的情況,也稱默示合同。需注意,本條第2款對書面合同的形式進行了列舉,但書面形式并不限于該列舉。此外,本條第3款對符合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作了規定。根據該款,數據電文符合書面形式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這是書面形式的本質特征,任何書面形式均需滿足該條件。二是可以隨時調取查用。這是數據電文的專門要求,若數據電文形式不能保存下以供隨時調取查用,就喪失了書面形式所具備的易于取證、易于分清責任的優點,不宜作為書面形式。

2. 第668條第1款對借款合同的形式進行了規定。借款合同通常采用書面形式,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避免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也便于合同糾紛發生后的舉證與糾紛處理。但在自然人之間,經常發生小額短期借款,且大多較為熟悉,故本條未強制要求自然人間的借款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3. 第685條就保證合同的形式作了規定。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此要式為書面形式。該書面形式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保證保證合同,也可以是書面的主合同中的保證條款。另需注意,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當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只要債權人接收了該保證且未提出異議,保證合同也是成立的。

4. 除前面論及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外,根據規定應采書面形式訂立的典型合同主要包括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物業服務合同。

5. 第490條第2款對“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未采用書面形式仍成立的情形”作了規定。一般來說,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主要是考慮到有些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復雜,書面形象對合同履行、糾紛預防與處理都有益,但并不意味著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一并不成立。故有了第490條第2款的規定。

6. 第471條是關于合同訂立方式的規定。前面涉及的都是關于合同訂立形式的規定,本條則屬合同訂立方式的內容。雖然內容不同,但概念上較為接近,故放在本詞條最后。合同訂立方式,就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方式。要約、承諾是最為典型的合同訂立方式。規定此種方式,發生爭議時會有衡量的標準,便于作出裁判,也給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提供明確指引,清楚自己的行為性質及處于什么階段,一旦作出某種行為將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是否導致合同成立,最終承擔什么責任等。有觀點認為意思實現也是一種合同訂立方式。意思實現,指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人的預先聲明,受要約人無需向要約人表示承諾的意思,合同即可成立。民法典第480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此規定表明承諾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故意思實現可歸結為事實上進行了承諾。故可把其歸為要約、承諾方式成立合同。

典 型 案 例

1. 北京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訴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貨款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0年第5期)

案例要點: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供了涉及本案爭議標的的有關合同、提單,表明了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委托人雖未向被委托人出具確認欠款的文件,但被委托人與收貨人之間的函件等證據材料相互印證,確認了委托人欠被委托人貨款的事實成立,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

2. 沈陽化工總公司訴本溪熱電廠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3期)

案例要點:在訴訟調解中,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擔保履行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在調解書中予以列明。調解書一經簽收,即對包括保證在內的各方發生法律效力。

3. 李德勇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云陽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申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7期)

案例要點: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儲蓄人主張與銀行成立儲蓄存款合同,應當證明其與銀行分別作出要約和承諾,符合合同成立要件。當儲蓄人依據犯罪分子偽造的存單主張與銀行成立儲蓄合同,人民法院應判定儲蓄人與銀行是否就儲蓄事宜分別作出要約、承諾。在不能認定雙方成立儲蓄合同情形下,儲蓄人依據偽造存單提起的訴訟,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作為一般存單糾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