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在侵權糾紛領域,多個被訴行為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時可以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性構成必要共同訴訟,但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范圍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權形成的共同訴訟。在多個被訴行為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時,仍可以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決沖突、保護當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對于后一類必要共同訴訟,一旦原告選擇在同一案件中對多個被告共同訴訟,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而無需征得被告的同意。2.在管轄權異議程序中,當部分被告成為確定管轄的連結點,其是否適格直接影響到受訴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時,則應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對該部分被告是否適格問題進行審查。審查時,一般情況下只需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與涉案事實存在形式上的關聯性,達到可爭辯的程度即可,無需對實體內容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知民轄終28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域適都智能裝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海路156號津濱發展通廠21棟。

法定代表人:武海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耀,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賽樂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甲2號院1號樓13層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寧,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北京市大中家用電器連鎖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22號A座(長城大廈)A-6底商。

法定代表人:董曉紅,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程,女,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域適都智能裝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域適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賽樂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樂得公司)、原審被告北京市大中家用電器連鎖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中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的(2023)京73民初148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域適都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駁回賽樂得公司針對域適都公司的起訴或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系必要共同訴訟,原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初步證明“域適都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等行為,大中公司實施了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等行為”,屬認定事實錯誤。

1.作為特殊的一類必要共同訴訟,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為確立受案法院對被訴制造商的管轄權,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在管轄地存在對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行為,并至少初步證明被訴制造商是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方可將制造商和銷售商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訴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原告選擇在同一案中對多個被告共同起訴,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而無需征得被告同意,而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屬于普通共同訴訟,法院決定合并審理應經當事人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轄終93號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與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中確定的裁判規則,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共同訴訟理論建立管轄權時,必須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即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共同被告中:(1)有被告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系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者;(2)有被告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系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否則,不能隨便將缺乏實際關聯的各個被告在同一案件中提起訴訟,法院不能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針對各個不同被告的訴訟進行合并受理和審查。就本案而言,原審法院對域適都公司行使管轄權的基礎在于,在案證據需能夠證明域適都公司實施了制造行為,大中公司在受案法院所在地實施了銷售行為,二者缺一不可。

2.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域適都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等行為,大中公司實施了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等行為”。

(1)賽樂得公司提交的(2023)京海誠內民證字第13488號公證書。首先,該公證書不能體現被訴侵權產品。該公證書僅記載了對“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中路11號北京大中電器中塔店”的走訪和拍照,所有照片均未反映出賽樂得公司主張的被訴侵權產品“SMT-WLG-1301”型號漏水網關,附件所列第19張照片中產品型號信息不清,無法確認是否是被訴侵權產品。其次,該公證書不能體現任何主體實施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行為。其附件列有“漏水網關”字樣的產品包裝照片,不僅缺乏產品的實際型號,而且未體現出制造商、銷售商信息。該公證書附件照片拍攝的其他產品包裝,盡管部分記載了制造商為“域適都智能設備(天津)有限公司”,但該等產品并非本案被訴侵權產品,不能證明域適都公司實施了對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行為。第三,該公證書不能體現任何主體實施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或許諾銷售行為。其附件僅顯示拍攝了各類產品外包裝盒的照片,未體現任何產品實物,賽樂得公司也未在“北京大中電器中塔店”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任何購買活動。該公證書沒有體現任何被訴侵權產品的標價、任何銷售人員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推銷。故不足以證明域適都公司或大中公司實施了對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許諾銷售行為。第四,該公證書不能證明陳列相關產品包裝和樣品的具體行為主體。其僅記載了在“北京大中電器中塔店”陳列了部分產品包裝和樣品,但無法確定該陳列行為的實施主體,是大中公司還是租賃其平臺的店鋪,因行為主體無法查明,故僅憑該公證書無法證明大中公司實施了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等行為,大中公司并非專利侵權意義上的銷售者。

(2)賽樂得公司提交的(2023)京海誠內民證字第13513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記載的是對“Resideo智能家居”微信公眾號及網站的截圖公證,其中未反映出賽樂得公司主張的被訴侵權產品“SMT-WLG-1301”型號漏水網關的信息,更不能證明“域適都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等行為,大中公司實施了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等行為”。

3.大中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根據司法實踐中法院已確立的裁判規則,如果案件中部分被告是否適格影響到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時,法院應當在管轄權異議審查階段對被告適格問題進行審查,并在駁回針對不適格被告起訴的基礎上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因賽樂得公司在起訴時提交的公證書等初步證據不足以證明大中公司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原審法院未對在案證據進行基本的分析和考察,即認定大中公司為適格被告不當。

(二)本案并非必要共同訴訟,原審法院將對于大中公司的管轄權拓展至域適都公司,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構成特殊的一類必要共同訴訟,須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原審法院關注了專利權人分別針對兩被告提出了明確的侵權主張,故而兩被告適格,但忽略了對兩被告是否確實可以作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訴訟這一關鍵問題的審查,直接將對其中一個被告的管轄權拓展至另一個被告,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本案應駁回對域適都公司的起訴或將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1.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域適都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且大中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者,也未能證明域適都公司與大中公司共同侵權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原審法院對其轄區內大中公司的管轄權即使存在,也不應當拓展至其轄區外的域適都公司,故應駁回賽樂得公司對域適都公司的起訴。

2.即使原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以初步證明域適都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因該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大中公司存在任何銷售或許諾銷售的行為,大中公司無法成為專利侵權意義上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僅對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而未起訴銷售者的,制造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故應當將案件移送域適都公司住所地的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賽樂得公司未作答辯。

大中公司未作陳述。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發明專利權管轄權異議糾紛,賽樂得公司作為名稱為“具有不同用戶終端的多媒體通信中跨層優化的方法和裝置”、專利號為ZL20231055××××.2的發明專利權人,主張域適都公司和大中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提起訴訟。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域適都公司、大中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二)對域適都公司、大中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本案訴訟是否構成必要共同訴訟;(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一)域適都公司、大中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

在管轄權異議程序中,當部分被告成為確定管轄的連結點,其是否適格直接影響到受訴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時,則應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對該部分被告是否適格問題進行審查。在對被告是否適格進行審查時,一般情況下只需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與涉案事實存在形式上的關聯性,達到可爭辯的程度即可,無需對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或違約、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等實體內容進行審查。如果作為管轄連結點的被告適格,則受訴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案件應當進入實體審理。

本案中,賽樂得公司在起訴時提交了北京市海誠公證處出具的(2023)京海誠內民證字第13488號、第13513號公證書,用以證明域適都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大中公司實施了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域適都公司主張上述公證書不足以證明賽樂得公司所主張的事實。對此,本院認為:

1.13488號公證書中附件所列照片顯示,名稱為“HoneywellHome智能家居解決方案”展示臺前標注“resideo”標識,展示臺上陳列包括漏水網關、漏水傳感器、聲光提示器、門窗傳感器、智能攝像頭等產品,漏水網關產品包裝外觀顯示型號為SMT-WLG-1301并印有“HoneywellHome”字樣及“resideo”圖形標識,且該產品單側包裝外觀布局與其他產品包裝外觀布局一致,在聲光提示器、漏水傳感器等產品異側外包裝上印有“域適都智能裝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海路156號津濱發展通廠21棟中國制造”字樣。13513號公證書中微信截圖照片顯示,“Resideo智能家居”公眾號的主體為“域適都智能裝備(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該公眾號文章中有“resideo”相關信息的介紹,同時該公眾號的圖形標識部分,與13488號公證書中所附照片涉及漏水網關外包裝上顯示的圖形標識一致。綜上,賽樂得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形成證據鏈,可初步證明域適都公司與本案所涉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指控侵權行為具有形式上的可爭辯性,至少可證明域適都公司存在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滿足了審查被告適格性的形式關聯性要求,故域適都公司在管轄權異議階段作為本案被告是適格的。

2.13488號公證書記載的內容及其附件所列照片顯示,標識有“HoneywellHome”字樣的展示臺位于北京大中電器中塔店內,以做廣告、在商業經營環境下陳列展品的方式對被訴侵權產品作出銷售的意思表示,即為許諾銷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并未限制許諾銷售時必須對展品貼出價格標簽或具備推銷人員。因該店并非獨立的法人主體,現有證據可初步證明大中公司與本案所涉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指控侵權行為具有形式上的可爭辯性,至少可證明大中公司存在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滿足了審查被告適格性的形式關聯性要求,故大中公司在管轄權異議階段作為本案被告是適格的。

(二)對域適都公司、大中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本案訴訟是否構成必要共同訴訟。

在侵權糾紛領域,多個被訴行為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時可以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性構成必要共同訴訟,但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范圍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權形成的共同訴訟。在多個被訴行為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時,仍可以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決沖突、保護當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對于后一類必要共同訴訟,一旦原告選擇在同一案件中對多個被告共同訴訟,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而無需征得被告的同意。

本案中,賽樂得公司起訴時提交的證據可以初步證明大中公司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由域適都公司制造。賽樂得公司以同一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其專利權保護范圍為基礎,且侵權結果部分重疊,從而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訴訟標的。此外,將域適都公司與大中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在本案中一并審理,既可防止或減少在同一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為主要訴訟標的情況下的裁判沖突,亦可適度減少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法院的審理成本。故,賽樂得公司將作為制造商的域適都公司與作為銷售商的大中公司一并作為共同被告提起的訴訟,構成必要共同訴訟,案件可在確定管轄法院后進入實體審理。域適都公司要求駁回對其起訴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不屬于管轄權異議程序的審查范圍,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規定,因侵害發明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行為實施者的被告住所地,均具有管轄權,原告可擇其一提起訴訟。

本案中,域適都公司與大中公司均為本案管轄權異議階段的適格被告,大中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在賽樂得公司已經向許諾銷售行為實施者大中公司的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原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域適都公司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即域適都公司所稱的制造行為實施者的住所地審理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域適都公司上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岑宏宇

審 判 員 佘朝陽

審 判 員 陳瑞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郭 鑫

書 記 員 鄭 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