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無效包括哪些情形(格式條款無效包括哪些內容)
生活中我們還經常能聽到“霸王條款”這樣的概念,那么格式條款和霸王條款到底是什么關系,格式條款等于霸王條款嗎、二者有什么區別?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讀》將為您介紹有關格式條款、霸王條款的規定。
格式條款與霸王條款
格式條款與霸王條款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格式條款在法律上是一個相對較大的概念,既包含具備高效性、經濟性的條款,也包含不平等、不合理的條款,即霸王條款。
例如,開發商與小業主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條款就是典型的格式條款,開發商需要面向成百上千的業主,為實現節約時間、經濟高效的目的,就采用格式條款進行簽約,這些條款往往都不允許小業主進行修改。那么如果其中有些免除了開發商的責任或者限制、排除小業主的權利,就是霸王條款。如“開發商對于延遲交房、房屋質量問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美容手術不成功,醫院被判擔責
29歲的小吳是單眼皮,愛美的她前往美容醫院做割雙眼皮和開眼角的手術。小吳在醫院醫院前臺交了錢以后,匆匆簽了一份《美容整形手術同意書》就開始手術。《美容整形手術同意書》中僅有價款和當事人處是由醫院工作人員手寫,其余都是預先打印好的,并未讓小吳閱讀或修改,也沒有進行任何提示。可是手術結束后,小吳右眼卻長出了明顯的疤痕,并與左眼不對稱。
小吳認為是美容醫院的手術失誤造成的,應屬于醫療事故。但美容醫院認為《美容整形手術同意書》有小吳簽字,上面第三條明確告知“有疤痕增生傾向的患者不宜手術,若因該病史而出現不良后果,本院概不負責”。所以醫院認為可以免責。
本案中的《美容整形手術同意書》一方面具備格式條款的構成要件,即由醫院事先擬定并重復使用,且在簽訂合同時未與小吳協商;另一方面也滿足《民法典》第497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即屬于不合理地免除己方義務的“霸王條款”。因此,《美容整形手術同意書》第三條免責條款應屬無效。最終法院經過司法鑒定程序認定,醫院對小吳的手術失誤,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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