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質條款為什么無效了(流質條款為何無效)
1.事先與債務人約定好以相應的財產或者是物品所有權作為抵押; 2.在沒有經過法律認定的情況下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3.為了避免爭議還有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直接規定流質條款是無效的。
對于流質條款它又有另外一種說法,那就是絕押條款,而具體指的就是在借款的情況發生時債權人擔心債務人在最終償還債務的時候逾期不還,或者是出現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事先與債務人約定好以相應的財產或者是物品所有權作為抵押。
而在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的合同的時候,是不能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已經滿了的時候,然而抵押權人還沒有完全還清債務的時候,抵押物品的所有權將會轉移給債權人所有的。
但是因為流質條款是指的當事人之間在債務期限已經滿了的情況下,而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根據條款的約定債權人有權直接的取得與債務人約定的抵押物的所有權,由于這段條款是在沒有經過法律認定的情況下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而作為抵押的物品是以一種擔保的形式出現的,流質條款就違背了我們國家關于擔保原則的相關規定,所以對于流質條款在我們國家的現行法律下是不被承認的,也就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按照流質條款中的相關約定來履行的話,那么其設立抵押物的意圖就有待商討,是違背了抵押擔保的目的的,繼續依照條款進行的話很容易就會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因為這個流質條款以價格很低的形式轉移給抵押權人,如果被不法的人員利用很可能會成為一種違法的交易行為,從而造成價值轉移上的失衡,而最后損失的就是債務人的利益了,并不是平等的交易行為了。
雖然流質條款沒有法律上的效力不會被履行,但是在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上并不會因為流質條款的部分而全部的失效,只是流質條款的部分無效其他抵押的條款依舊有效并且將被依法履行。那么在正常進行的抵押合同的過程中,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償還相關的債務的時候,抵押權人也就是債權人可以和抵押人進行協商,在協議達成后以抵押物進行折價的處理然后合法的獲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對于我們國家為什么禁止流質條款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堅持等價交換的原則,是為了防止投機者的乘人之危,利用債務人的經濟危機來迫使債務人簽訂流質條款,而后從中牟取暴利,損害債務人的權益以及財產安全;還有就是流質條款存在的情況是不確定的,有時還是帶有爭議的屬于一種彈性的條款,如果允許流質條款的存在,在債務人沒有辦法解釋的情況下,法院是不能判定這樣的條款無效的,所以為了避免爭議還有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直接規定流質條款是無效的;而且就算是從流質條款的本質上出發那也認為是應該禁止的,因為抵押權是將物品變成一種價值表現的變價受償權,然而通過流質條款的約定后抵押物就不會進行折價或是變價這樣的過程,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的就轉移給了預先約定的債權人,是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上的屬性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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