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大家對公安局和法院的職能大多有所了解。那么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到底是干什么的呢?目前,檢察機關擁有“四大檢察”和“十大業務”。“四大檢察”,即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十大業務”,即普通刑事犯罪檢察、重大刑事犯罪檢察、職務犯罪檢察、經濟金融犯罪檢察、刑事執行和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未成年人檢察、控告申訴檢察業務。

似懂非懂吧?那從今天起,小編就帶領大家一一解開專業名稱后面的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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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執行檢察和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

▌一、工作職責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二、成果掃視

充分履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職能,立案偵查玩忽職守、民事枉法裁判、濫用職權案件3件5人,有效懲治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權利。

時刻緊繃政治安全這根弦,深入各監管場所進行安全防范檢察和監管執法活動檢察監督,確保監管場所的安全和穩定。

持續強化推進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監督糾正脫管21人,糾正漏管30人,為保障國家的總體安全貢獻檢察力量。

聚焦問題矛盾凸顯的環節和領域,全面參與減假暫專項排查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召開工作會議就清理判處實刑未執行刑罰罪犯進行分析研判和督導督辦,切實維護刑事執行公平正義。

積極實踐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工作,與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統籌起來,一體推進,辦理核查案件15件51人,有效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保證刑事訴訟依法順利進行。

持續加強財產性判項執行監督,推動財產刑執行檢察向辦案模式全面轉變,加大涉黑涉惡及“保護傘”類案件刑事被執行人財產刑執行監督力度,強化“打財斷血”,堅決不讓罪犯逃避處罰、在經濟上得到好處。

▌三、發展特征

一是由派駐檢察逐漸發展為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相結合。

二是由辦事模式向以辦案模式為主轉變。

三是從對“大墻內”的監督擴展到對“大墻外”的監督。

四是檢察自偵更加注重推動提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質效,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新需求。